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分会

您当前的位置: 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分会 > 政策动态 > 详情

政策解读 | 5月1日起,京津冀严查柴油车排放,最高罚款20万元甚至施行强制报废!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13日16:34 发现新物流

3月9日,《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条例》表示:自今年5月1日起,京津冀三省市将协同防治大气污染,重点整治机动车尤其是重型柴油车排放不达标的问题。

211


加强机动车监管力度

京津冀三地实行协同防治


《条例》要求: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长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外埠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市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生产企业及零部件厂商应当配合开展在用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

  • 建立京津冀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共享平台,对机动车超标排放进行协同监管。

  • 建立新车抽检抽查协同机制。对新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 共同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使用统一登记管理系统,按照相关要求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监管。

  • 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协作。通过区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重污染天气应对、科研合作等方式。

不能只让货车司机承担

销售企业、检测机构、车主都该负责

此次北京市颁布的条例,将每个环节的责任都落实到个人。从车辆生产到注册登记再到排放检验,每个环节都明确规定了责任人以及处罚力度。

212

销售方:在本市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不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生产企业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企业方:运输企业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单位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燃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不符合标准的燃料,并处燃料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驾驶人:逾期未按照规定进行维修并复检合格,又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暂扣机动车行驶证;经维修复检合格的,及时发还机动车行驶证。
排放监测方: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履行相应义务,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河北尾气超标强制报废

检测机构造假罚款50万元

2020年1月1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213

《条例》明确指出:在用机动车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监督抽测不合格应当及时维修,并按照要求进行复检。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对复检合格的机动车出具检验报告。在用机动车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

此外,对于监测机构造假问题,河北有着更加严厉的处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在未来。对机动车尤其是重型柴油货车的尾气排放超标问题,从监管到处罚都将越来越严格,希望卡友们早做准备。




责任编辑:中物联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分会